失信被执行人 |
广灵县广宽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同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晋02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灵县广宽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农行广灵县支行12979926.05元,利息211840.87元及2015年3月21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剩余利息;二广灵县支行对抵押的土地和房屋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郭维兴、武琼、刘广宽对上诉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宽农产品公司追偿;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009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5951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6-01-20 |
发布时间 |
2016-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维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2237393372349 |
登记机关 |
大同市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灵县壶泉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