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罗县千雪煤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石大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石大执字第00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靳海岗、史学荣偿还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44686.80元,合计104468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以后利随本清; 二、被告靳惠明、冯月红、刘宁、靳海婷、史学才、李桂琴、平罗县千雪煤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202元,减半收取7101元,由被告靳海岗、史学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5-03-17 |
发布时间 |
2016-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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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洪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799924633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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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中学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