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漯民二初字第3号 |
案号 |
(2015)漯执字第00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于永清与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14年5月22日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应共同向于永清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2800万元整,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按照此金额共同向于永清偿还。 2.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偿还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前向于永清偿还500万元整;2014年7月31日前向于永清偿还300万元整;2014年8月31日前向于永清偿还200万元整;2014年9月30日前向于永清偿还200万元整;2014年10月31日前向于永清偿还200万元整;2014年11月30日前向于永清偿还200万元整;2014年12月31日前向于永清偿还200万元整;2015年1月31日前向于永清偿还300万元整;2015年2月28日前向于永清偿还300万元整;2015年3月31日前向于永清偿还300万元整;2015年4月30日前向于永清偿还100万元整。2015年度应付款项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最迟在2015年5月30日前全部还清本息。 3.自2014年5月22日起,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就未付金额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按照月息1.5%向于永清按月支付利息,时间为按约定当月应付款项时一并支付。 4. 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在支付首笔500万元款项及利息后,于永清同意法院解除对河南宏伟置业公司开发公司“宏伟西雅图9号楼”的查封措施 ;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至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时,于永清同意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三宗土地使用权中的一宗的查封;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及利息后,于永清同意解除对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财产的查封。 5. 郑宏伟、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许昌宏伟商贸节能有限公司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如有逾期,每逾期一日按照约定的当期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于永清支付违约金;如超过30日仍不能支付应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于永清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5-07 |
发布时间 |
2015-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郎永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5531690333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市魏都民营经济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