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川京峰宾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黎民初字第72号(2015)黎民初字第72号 |
案号 |
(2016)赣1022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黎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胜南、被告丁谋兴和被告黎川京峰宾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从2013年12月2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止按借款本金50万元和贷款期限为6个月至1年(含1年)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给原告黎川县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陈胜南、被告丁谋兴和被告黎川京峰宾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4,900元给原告黎川县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三、确认原告黎川县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内容对被告陈城质押的江西仙峰石材开发有限公司14%的股份和江西创想实业有限公司16.67%的股份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黎川县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1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共计14,071元,由原告黎川县宝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71元,由被告陈胜南、被告丁谋兴、被告黎川京峰宾馆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城承担13,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6-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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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龚燕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2767041633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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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新城区京川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