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02号 |
案号 |
(2016)鄂05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鑫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曹必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622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宜昌鑫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曹必泗负担。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宜昌鑫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曹必泗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5-30 |
发布时间 |
2016-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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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沈振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6685631883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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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