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城商初字第00881号 |
案号 |
(2016)苏1302执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返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暂算至2015年8月31日为371642.25元;从2015年9月1日起按照约定的标准即《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第四条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律师费80000元; 二、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丁玉珍、王士军、王伟、沈雪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位于宿豫区顺河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为宿房权证宿豫区字第203、204、205号)、土地使用权(位于宿豫区顺河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为宿国用(2008)第变3492号)对上述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位于宿豫经济开发区宿泗路南侧,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苏N3-0-2014-0056)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时间 |
2016-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玉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7658764934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宿泗路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