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1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榕民初字第799号、(2014)榕执行字第770号
案号
(2015)罗执字第010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3)榕民初字第799号 一、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492173.70元及利息826966.04元(暂计至2013年5月28日,之后利息按编号BC73E0163/12、BC73E0197/12号《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的约定主至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高中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高中支行有权就被告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北路13号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北路13号邦盛.蓝湾明珠1#第一、二层(房产证号:凤房权F字第12000053号),5#楼第一、三层(房产证号:凤房权F字第12000054号)9#楼第一、三层(房产证号:凤房权F字第12000055号)房产,及罗源开发区北工业区11333.5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罗国用(2007)字第1278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 四、被告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林彬彬、郑月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彬彬、郑月梅负担。 (2014)榕执行字第7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以被执行人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彬彬、郑月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定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5-10-10
发布时间
2015-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林彬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91771572X
登记机关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0层07室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