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9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高新民初字第329号(2014)高新民初字第329号 |
案号 |
(2015)高新执字第00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 二、被告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8万元。 三、被告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四、被告傅有根、蔡国珍对上述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12元,由被告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南昌高新区高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江西省南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被告傅有根、蔡国珍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3-20 |
发布时间 |
2016-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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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傅有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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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沿江南路265-26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