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滦县宏林半碑店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3民初112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9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滦县宏林半碑店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郎久太钻井、洗井工程款合计26 85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滦县宏林半碑店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25 |
发布时间 |
2018-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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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香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374687457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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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滦县半碑店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