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行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50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84民初3032号 |
案号 |
(2018)浙0784执3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贷款利息238577.75元并支付复利,由被执行人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执行人天行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应美红、应勇志、应天行、应玉双对被告浙江永康力士达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保证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8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时间 |
2018-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应玉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2550044921 |
登记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环镇西路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