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榕民初字第1215号 |
案号 |
(2019)闽0128执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吴秀娟与被告中国绿色纸业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宏泰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于2013年4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中国绿色纸业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秀娟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2013年4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宏泰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国绿色纸业包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5759383641K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春县榜德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