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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9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54号
案号
(2016)鄂0106执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 二、被告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5年6月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27542元;另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7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75%计算偿还逾期利息; 三、被告王祖林、湖北坤瑞工贸有限公司、王梅方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6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福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6-03-18
发布时间
2016-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祖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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