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丰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6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6民初4499号 |
案号 |
(2016)苏0506执3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计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琪皓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4200元。 二、若被告包计干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苏琪皓有权就被告大丰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市区人民北路西侧、大四河东侧欧蓓莎城市广场南区商业群楼K161室、K162室、K163室房屋(登记债权数额为781300元)、盐城市大丰区市区人民北路西侧、大四河东侧欧蓓莎城市广场南区商业群楼H250室、H251室、H252室房屋(登记债权数额为649100元)、盐城市大丰区市区人民北路西侧、大四河东侧欧蓓莎城市广场南区商业群楼H253室、H255室、H256室房屋(登记债权数额为649100元)、盐城市大丰区市区人民北路西侧、大四河东侧欧蓓莎城市广场南区商业群楼H257室、H258室、H259室房屋(登记债权数额为649100元)、盐城市大丰区市区人民北路西侧、大四河东侧欧蓓莎城市广场南区商业群楼K206室、K209室、K211室房屋(登记债权数额为350000元)、盐城市大丰区市区人民北路西侧、大四河东侧欧蓓莎城市广场南区商业群楼K212室、K213室、K215室房屋(登记债权数额为466800元)之拍卖、变卖价款在各自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苏琪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724元,由原告苏琪皓负担人民币307元,被告包计干、大丰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23 |
发布时间 |
2017-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包善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2798600231U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5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