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宿豫区江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城商初字第01212号 |
案号 |
(2016)苏1302执3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江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921787.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21787.48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二、被告李坤江、宿迁市超群米业有限公司、吴超群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可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江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对宿迁市宿豫区江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纬四路北侧、繁荣路东侧的房屋(产权证号:宿房权证宿豫字第201300135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登记债务数额300万元);四、被告王艳对上述第一项中宿迁市宿豫区江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欠付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本金三分之一承担李娜带偿还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宿迁市宿豫区江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欠付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本金三分之一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3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王艳偿还上述款项后,可向被告宿迁市宿豫区江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03 |
发布时间 |
2016-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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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坤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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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区侍岭街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