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前商初字第00248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2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绿源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并按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8.666%承担借款自2014年8月21日起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常州市绿源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银通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554343元。 三、被告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常州烈鑫铸造有限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杨金国、金文祺、朱听芳、戚岳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535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常州市绿源印刷有限公司、江苏新康华机械有限公司、常州烈鑫铸造有限公司、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杨金国、金文祺、朱听芳、戚岳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时间 |
2018-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恒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728999611A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