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吉2401民初2180号 |
案号 |
(2017)吉2401执3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时间 |
2018-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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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毕春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2401791101261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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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延吉市朝阳街解放路19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