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2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602民初2806号 |
案号 |
(2017)鲁1602执1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4 627 569.04元及逾期利息(截至 2017年6月23日,逾期利息为167 001.40元;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3515%计算);二、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金盛泰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截至 2017年6月23日,逾期利息为174 624.64元;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3515%计算);四、被告山东澳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借款本息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宝乐、李爱芳对以上第一、三项借款本息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时间 |
2017-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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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宝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5758287260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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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兴福镇福旺白铁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