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5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801民初1612号 |
案号 |
(2018)云2801执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云南匀行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彩绒、邓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成华返还借款1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依本金17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28 |
发布时间 |
2018-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