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门市四方净化设备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4民初3805号 |
案号 |
(2019)苏0684执2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门市四方净化设备厂返还原告海门市苏通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6‰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海门市四方净化设备厂承担原告海门市苏通科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张生标、海门市大生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门市四方净化设备厂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生标、海门市大生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海门市四方净化设备厂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4元,由被告海门市四方净化设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8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生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762816823D |
登记机关 |
海门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门市德胜镇李彬村50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