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2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2097号 |
案号 |
(2016)川0104执1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 072 000元及违约金(按年息20%计算,从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张燕、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燕、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 014元,由被告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 089元(被告张燕、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原告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负担925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 600元,由被告四川康定金珠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张燕、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时间 |
2016-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322212050480L |
登记机关 |
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泸定新城区田坝乡下田坝村杵坝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