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19819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0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5832714.23元及罚息5563884元(该罚息为计至2016年6月28日的金额,后续以贷款本金5832714.23元为本金按照罚息利率年12.24%计收罚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邱启光、温梅兰对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53289.8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时间 |
2017-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启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562569880D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企石镇联兴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