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11368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6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3.5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垫付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给付日止,以53.5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如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给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89台机械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给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田国富所有的位于前进农场场直八区三十一栋一号的房产(前进房私字第803101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给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田国富持有的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北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田国富、盛洪美、高友浩、刘永芹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3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保富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时间 |
2019-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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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国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300679054879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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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建三江前进农场二抚路08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