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03民初22号 |
案号 |
(2018)皖0403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平借款本金586.342万元,利息200万元; 驳回原告王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原告王永平负担956元,由被告安徽省金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时间 |
2018-04-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志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711045010Q |
登记机关 |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金大陆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