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相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林金民初字第158号 |
案号 |
(2019)豫0581执恢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州市物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利息352,931.9元予以扣除);二、被告安阳市新天地工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林州市鑫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白相伏、曲新生、牛文全、宋文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581执恢33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