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阳市景秀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6457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3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邵阳市景秀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虎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4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葛景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217680361826 |
登记机关 |
邵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邵阳市邵东火厂坪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