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7民初1960号 |
案号 |
(2021)豫0527执1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岳计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39,735.51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代偿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20,000元自2018年6月30日起算, 519,735.51元自2018年11月28日起算);二、被告岳计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9,794元、申请保全费3,785元、保险费1,958.98元;三、被告梁秀平、张素敏、焦素红、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聂升晨、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范艳玲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秀平、张素敏、焦素红、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聂升晨、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范艳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岳计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5元,由被告岳计伟、梁秀平、张素敏、焦素红、河南升晨彩印有限公司、聂升晨、安阳鑫聚源锌业有限公司、范艳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升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7555719764P |
登记机关 |
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黄县后河工贸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