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1********5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722民初1502号 |
案号 |
(2021)内0722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文波、郝金山和白桂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性次性共同给付原告曾照伟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6年1月11日起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何敬龙为上述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何敬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文波、郝金山和白桂渊追偿。案件受理费2510元和保全费1760元,由被告侯文波、郝金山、白桂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