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3民初5217号 |
案号 |
(2019)皖0123执3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济龙、颜立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21日尚欠的贷款本息962981.83元(其中本金900000元,逾期利、罚息62981.83元)及后续的利、罚息,后续利、罚息按照原告与被告徐济龙、颜立兰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石银个借字第BC20150715000056号)的约定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徐济龙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21号望城公馆2幢商106/商106上(房地产权证:合庐字第8130035806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47086号)抵押担保房产的拍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莫舒生、高云星、魏保良、夏爱萍、芮章来、张春云、莫昌全、刘爱勇、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济龙、颜立兰的上述第(一)判项中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0元(该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徐济龙、颜立兰、莫舒生、高云星、魏保良、夏爱萍、芮章来、张春云、莫昌全、刘爱勇、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19-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保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44871757J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东侧3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