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9********4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82民初4831号 |
案号 |
(2021)皖1282执恢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雷、陈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伟借款本金735461元,并支付利息41892元(该部分利息暂算至2020年9月30日,以后的利息以735461元为本金按年息15.4%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韩雷、陈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伟因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0元;三、驳回原告赵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7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9元,减半收取7320元,由被告韩雷、陈侠承担5473元,原告赵伟自行负担18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