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门市信德衬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4240号 |
案号 |
(2019)苏0684执3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门市信德衬布有限公司、信德汽车内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达莉借款本金1342050元及利息(以1342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被告上海健和琼商贸中心、郁燕、黄磊、郁健、宋洁琼、蒋松华对被告海门市信德衬布有限公司、信德汽车内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海门市信德衬布有限公司、信德汽车内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张达莉有权以被告郁健、宋洁琼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海门市海门街道江城·逸品25幢601室的房产(苏(2017)海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7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上海健和琼商贸中心、郁燕、黄磊、郁健、宋洁琼、蒋松华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门市信德衬布有限公司、信德汽车内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张达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由原告张达莉负担500元,被告海门市信德衬布有限公司、信德汽车内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10000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时间 |
2020-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684执391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2-10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0733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郁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678953059D |
登记机关 |
海门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镇黄海东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