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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口市春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97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624民初401号
案号
(2016)豫1624执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口市春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艳艳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赵艳艳对被告周口市春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普瑞明思牌火焰切割机(GS-4000,出厂编号506)2台、车牌号为豫P0707D宝马730轿车一辆及贾刘义所有的豫P6J939的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赵艳艳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被告周口市春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债务,被告张伟、贾刘霞、贾刘义、张子勇对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赵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口市春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6-02
发布时间
2020-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贾春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409754365X7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沈丘县产业集聚区沙北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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