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03********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682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1)湘0682执1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礼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99 9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16%的标准自2018年1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99 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16%的标准自2020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伟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黄礼花承担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丁伟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礼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被告黄礼花、丁伟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