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X1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6338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2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金来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7697.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76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无锡金来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元,由无锡金来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0元(无锡金来喜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49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金来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春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MA0U88X18E |
登记机关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政府第二办公楼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