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9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扬邗民初字第02716号 |
案号 |
(2021)苏1003执恢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志荣、周莉莉确认欠原告张曙锋借款460万元,此款于2014年11月13日前偿还10万元,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70万元,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70万元,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70万元,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70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70万元,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借款利息从两笔款项借款之日起分别计算,按月利率百分之2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在2015年5月30日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付清;二、被告扬州亿昌石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扬州亿兆金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周志荣、周莉莉、扬州亿昌石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扬州亿兆金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任一期款项,原告张曙锋可就剩余未偿还部分借款本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纠纷至此结束,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400元,由周志荣、周莉莉、扬州亿昌石业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亿兆金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民生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在2015年5月30日偿还最后一期借款时一并付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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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志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6589996647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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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湾头镇凤凰岛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