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广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9********4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衢仲字第1-2637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9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委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刘广超归还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0.83元;二、被申请人刘广超向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的利息、贷后管理费以及罚息、逾期违约金399.74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的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刘广超向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仲裁服务费90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被申请人刘广超在履行本裁决金钱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