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404民初659号 (2019)黑04民终242号 |
案号 |
(2019)黑0404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孙先辉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高丽军、刘国瑞借款27.3万元及利息,该款由刘国瑞领取,由高丽军、刘国瑞自行分配;三、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孙先辉偿还高丽军、刘国瑞借款及利息,在孙先辉不能清偿的范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19-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永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4006602178541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五塑综合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