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20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2114号 |
案号 |
(2019)苏0205执1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兆华、被告张苏凤、被告王平山、被告郑珍、被告上海金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淮安苏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先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原告刘宜标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3月2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刘宜标律师费6.5万元。二、原告刘宜标有权以被告王兆华、被告张苏凤所有的不动产证号苏(2016)淮安市不动产权第0021141号项下,坐落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2号的不动产单元号为320805、003015、GB00394、F00010001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及本案中由刘宜标预交而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保全费在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刘宜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990元,由原告负担1440元,由被告王兆华、被告张苏凤、被告王平山、被告郑珍、被告金屋公司、被告苏峰公司、被告先锋公司共同负担18550元(王兆华、张苏凤、王平山、郑珍、金屋公司、苏峰公司、先锋公司负担的费用已经由刘宜标预交,刘宜标同意该部分费用由王兆华、张苏凤、王平山、郑珍、金屋公司、苏峰公司、先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时间 |
2019-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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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苏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030200964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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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兴化市安丰工业园区惠安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