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邵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627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2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雷邵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卓奇瓷砖店货款90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雷邵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