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月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20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3民初4434号 |
案号 |
(2017)闽0583执5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力财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189391.35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董兴良、董斐斐、泉州明睿贸易有限公司、陈聪文、苏月玲、董莉莉、董小玲对福建力财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9-15 |
发布时间 |
2017-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