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和双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4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1304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1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怡轩园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326909.9元(计算至2019年8月11日;以后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鄢陵县和时利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郑翠萍、张国坦、贾相波、王淑真、彭德超、冯爱芳、和双利、寇林原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许昌怡轩园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和时利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郑翠萍、张国坦、贾相波、王淑真、彭德超、冯爱芳、和双利、寇林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4元,由被告许昌怡轩园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和时利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郑翠萍、张国坦、贾相波、王淑真、彭德超、冯爱芳、和双利、寇林原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