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4********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25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8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偿付保险理赔款18022.98元及尚欠保费2558.67元。二、被告谭志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险赔款及保险费合计金额20581.6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9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5元,被告谭志刚负担2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