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8********0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黔七刑初字第713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5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4)黔钟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刘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原判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扣除之前被实际羁押四个月十五天。即被告人刘海的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