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铭德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03民初1459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恢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袁喜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铭德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北段与矿工路交叉口天意花园A栋楼16楼17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