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3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2民初1791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2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志刚赔偿原告薛志坤、高建云、邹贤余、蔡美林各项经济损失588609.08元,扣除其已给付的43000元,余款545609.08元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汇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如皋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账号:32001647236052507707-18474)。二、驳回原告薛志坤、高建云、邹贤余、蔡美林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薛志坤、高建云、邹贤余、蔡美林负担2950元,由被告陈志刚负担1970元(此款原告已给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