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鑫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5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2768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3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小会所欠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676.06元,以及按月利率2%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有被告高小会从2021年5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本息2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高小会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未偿还的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郭鑫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321元,由被告高小会、郭鑫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