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浩贺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民终3968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二、平顶山市浩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899998.35元、利息101862.7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院生、范秀丽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在4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另外60%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17元,减半收取6908.5元,由平顶山市浩贺家具有限公司、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院生、范秀丽、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17元,由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1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1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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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院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208349265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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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叶县常村镇文集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