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海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1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722民初139号 |
案号 |
(2021)黑0722执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海龙(徐海洲)、赵忠萍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国霞借款本息112400元。被告修国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18元由徐海龙(徐海洲)、赵忠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