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旭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3********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823民初1222号 |
案号 |
(2021)粤1823执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被告谢雪莲、刘艺伟、高旭文、陈施丽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谢雪莲、刘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及支付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高旭文、陈施丽对被告谢雪莲、刘艺伟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2.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雪莲、刘艺伟、高旭文、陈施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