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红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6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2312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2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牛红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信用社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其中2014年12月18日至2018年11月30日间的利息为971169.96元;)二、被告岳爱英、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69元,由被告牛红海、岳爱英、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