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7********2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5民初75484号 |
案号 |
(2021)沪0115执25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春影14,889.44元(已给付2,866.60元,尚需给付12,022.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07元,由原告赵春影负担147元,被告刘小平负担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